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新政若干细节问题解析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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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不论是因为年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下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或劳务50万元,商业80万元)而应当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销售额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自愿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增值税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纳税)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不愿意回转的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对于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在此特别提示注意的是:在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符合条件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在确定回转时点(转登记日)时,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如果预计本月(季度)的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可能超过500万元的,就应在本月(季度)及时办理转登记手续。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那我即使这个月(季度)办理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手续,到了下月(季度),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超过500万元,那岂不还是又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凡是本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往后的年销售额不与此前的销售额延续合并计算,也就是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下期开始重新计算。
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内,其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但特别提示注意的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原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当期(月、季度)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还有两个此前普遍关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即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还能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转换期的税率和征收率的适用问题。
本次相关政策对此予以了明确,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自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仍然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有一个变化,那就是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合并前为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而不包括营改增项目纳税人
历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因其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本来执行的就是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5号公告、2013年第28号公告、2013年第75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因此,历次营改增的纳税人不在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列。
例1,甲商业企业2017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经营的需要,在9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其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共10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万元,该企业在2018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回转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2,乙工业企业2017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9月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季纳税)。其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50万元,该企业在2018年6月份想办但又未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手续,其6月份取得销售额70万元。时至7月份,该企业想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因此时的前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为520万元(450+70)已超过500万元,不符合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3,丙服务企业2017年4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业务活动的需要,在10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该企业在2018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连续12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仅为380万元,但因其系营改增纳税人,不属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因此不符合本次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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