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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今起加征10%消费税!你还买吗?

2016-12-2 16:08:43点击: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作者:中国税务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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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买超豪华小汽车但一直没出手的小伙伴们估计要后悔死了!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今天(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加税了,价格也自然要涨了,你还会买吗?  

  
  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升(含1.0 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 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 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 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 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 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

  
  
  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这样计算
  
  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11月30日前已卖豪车要及时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明确,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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