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容易忽视的7大涉税风险!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马昌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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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企业税收缴纳中普通和频繁的一个税种,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税种的缴纳,财务人员却经常疏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很多明知要代扣代缴个税的,却视而不见。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容易忽视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风险”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风险之一:
员工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多处扣除费用标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之二:
发放的过节费、免税旅游、高温补贴等人人有份的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为工资薪金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旅游、福利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风险之三:
公司现金发放或报销的形式,向员工支付超标准的车辆补贴、通讯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公司无论是以现金或报销油料、维修、租赁费、通讯费等形式向员工支付车辆补贴或通讯补贴超过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标准的,都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之四:
公司为员工报销的MBA、EMBA等社会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根据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也就是说,虽然该费用由公司承担,实际上应作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取得的其他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之五:
企业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以社会公众为对像,随意发放的促销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之六:
企业在年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期间,向员工家属赠送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之七:
个人股东在公司借款逾期,既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也未归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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