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加速折旧填报问题不用愁,权威解答来了
来源:中税网每日税讯 作者:中税网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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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多久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规定:五、(一)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2.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如果实际利润额为负值或者零,是否需要填写附表三,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申报?
答:实际利润额亏损或者为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当填写附表三,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表头“小微企业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按照实际利润额填写即可。
3.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是否需要填报财务报表?
答: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本征期纳税申报不需要填报财务报表,其网上申报系统中也不显示该表。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征期仍需按规定填报财务报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相关问答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是必填表吗?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2016年1月征期开始,预缴申报表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改为选填表。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当填写该表。
2.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当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该项固定资产是否还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答: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3.企业2015年10月份购入一项4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法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会计按照3年正常计提折旧,从11月份开始计提,11、12月份会计上共计提折旧222元。那么第四季度申报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会计折旧额本期数如何填写?填写111元还是222元?
答: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因此,应当填写111元。
4.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项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所得税新热点问答
1.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是否每年都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享受了加速折旧的优惠,如何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以后转让取得的股权,是否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后转让取得的股权,不影响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4.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技术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相关规定,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许可使用权是判断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本条件。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如果企业不涉及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填写报表?
答:2016年1月征期开始,预缴申报表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改为选填表。企业本期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无需填写该表;但如果企业本年度以前(月)季度申报时享受过该政策,本期申报仍要填写该表“原值”“累计折旧(扣除)额”等相关累计栏次。
6.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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