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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营改增后,资产改变用途要找准抵扣时点

2016-8-2 11:08:25点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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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至此,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含不动产)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如资产在存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间转换,则需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已抵扣资产改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如果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为了保持征、扣税一致,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此次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固定资产从“允许抵扣”转换为“不得抵扣”的进项处理予以明确,并增加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有据可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对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的,要求按如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动产分期抵扣是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亮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原允许抵扣的属期纳入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按原允许抵扣的属期纳入抵扣。
  
  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
  
  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无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15号公告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与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需特别关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5号公告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用途改变,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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