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Search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该怎么办?

2018-7-11 15:23:53点击: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北京税务

衡水用友软件,用友软件衡水服务中心是用友软件在衡水专业的营销服务机构,衡水用友、衡水软件、河北用友、河北用友软件、用友衡水用友软件衡水用友河北、用友软件河北、衡水畅捷通、畅捷通衡水等;是衡水地区早专业的财务软件会计电算化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用友软件服务中心;主要经营用友软件的U8、T6、T3、T+、T1等财务管理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



    买用友软件,找石家庄信友公司!价格低,服务优!欢迎咨询产品和对比价格!

     买用友软件,找信友公司!已经成为衡水地区用友软件用户、河北用友软件用户的一致共识!二十四年信友公司,二十四年用友服务,能实实在在保证客户的应用效果! 

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处罚。税法上,将取得虚开发票分为“善意”和“恶意”。什么情形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呢?善意取得了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如何界定“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高人民法院则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什么情形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税务机关就认可你“善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对购货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公司介绍 

 石家庄信友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是用友软件在石家庄专业的营销服务机构,

  • 专注于用友软件的销售维护二十四年!
  •  
  •     用友软件全系产品,价格低!服务优!

  •  

  •     用友软件的购买、使用中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311-89691958   89691957    

      131 3116 7718  或   133 3136 5577   魏经理      

     石家庄会计家园群:  296912529    欢迎会计人员加入!会计交流、会计培训!定期会计知识讲座!

       大宗物料管理(过磅管理、磅房管理、计量管理、称重管理)、无人值守管理、物流一卡通管理、质检一卡通管理   地磅防作弊防遥控系统      www.mykanf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