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印花税”吗?印花税十大误区
来源:福建地税 作者:福建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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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买房,听说要交印花税
有人买车,听说要交印花税
有人借款,听说要交印花税
有人办证,听说要交印花税
有人说,只要和经济交易有关
就会产生印花税……
听好啦,现在开始印花税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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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1)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2)版权转移书据、(3)商标专用权转移书据、(4)专利权转移书据、(5)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2)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好像有点眉目了,请往下看
税目税率表
平时使用时,大家可以查看税目税率表。但是,在缴纳印花税的时候,仍然会碰到几个误区,请大家耐心往下看:
误区一:
所有合同都要交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我国的印花税采取“列举”制,即凡在列举范围的,则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贴缴印花税。当然,现行政策中也规定了免征印花税的行为。
常见的不征税合同
1.代理合同,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委托代理合同;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3.会计、审计、法律顾问合同;4.工程监理合同;5.培训合同(除技术培训外); 6.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8.保安服务合同;9.翻译服务合同;10.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等。
常见的免税合同
1.个人住房销售或购买合同;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6.军事物资运输合同;7.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8.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误区二:
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误区三:
没有履行的合同先不用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误区四:
未签订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误区五:
委托贷款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中的”借款合同“仅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即委托人、银行(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展开看三者的经济关系为:委托人委托银行将资金贷给借款人,而委托合同并不在印花税的列举范围中,所以,委托人与银行(金融机构)间的委托合同不需要贴缴印花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贴缴印花税。
误区六:
购车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政策,车辆的转让需要向车管部门进行登记,即属于在政府管理部门登记的财产转移,因此,应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
误区七:
按照含增值税的“合同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营改增的政策口径,在实务中,按合同为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应该是: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误区八:
境外签订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所谓在境内书立、领受的印花税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误区九:
实收资本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也就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数贴花,但是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该合计金额并没有发生改变,就不需缴纳印花税。
误区十:
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要交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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